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新型監管方式、推進監管體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扎實推進我市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環境。我局起草了《廣元市科技計劃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歡迎積極參與。因工作需要,為盡快出臺政策,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0日,在此期間請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箱反饋至市科技局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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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廣元市科技計劃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征求意見稿)
廣元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廣元市科技計劃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新型監管方式、推進監管體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扎實推進我市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文件等精神,綜合運用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申報人、承擔人,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參與科技活動的其他相關主體。
第三條 本制度實施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科技部規則界定失信行為,確保程序合法。
(二)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支撐,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三)分級分類。根據失信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及社會影響實施差異化監管。
(四)動態管理。結合信用修復機制,實現信用等級動態調整。
第二章 信用等級分類與認定
第四條 科研誠信信用等級分為A級(信用優良)、B級(一般失信)、C級(嚴重失信),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A級(信用優良)滿足以下所有情形:
1.近三年內無任何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2.積極配合科研誠信管理,主動履行科研誠信承諾。
3.在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成果發布等環節無違規行為。
4.國家綜合信用評價結果中無失信記錄。
(二)B級(一般失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未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簽訂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等),未按規定報送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未按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等)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兩次及以上。
2.項目無正當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無故未完成驗收或拒絕驗收。
3.咨詢評審評估專家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代評,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則或辦法的行為。
4.咨詢評審評估專家在不掌握情況、不了解內容的意見或建議上署名簽字或出具證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5.咨詢評審評估專家評審咨詢意見明顯有違認知或出現嚴重偏差3次及以上。
6.申報、承擔單位未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7.申報、承擔單位發現本單位科技人員在科研領域的失信行為,未及時制止、處理和上報。
8.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發現本機構監管的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存在違規違紀情況,未及時制止、處理和上報,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9.其他視情節較輕的失信行為。
(三)C級(嚴重失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活動的申報或承擔資格。
2.抄襲或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中的主要考核指標,科技報告、項目成果造假,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科技資金損失。
3.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意見拒不執行,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的。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轉移、挪用、貪污、套取、私分財政科研經費。
5.咨詢評審評估專家弄虛作假騙取科技咨詢、評審、評估、監督檢查資格。
6.咨詢評審評估專家接受“打招呼”、請托、游說等事項,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7.利用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咨詢評審評估意見。
8.申報、承擔單位拒不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管理失職,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9.申報、承擔單位在科技活動中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并造成惡劣影響。
10.申報、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退回應退財政科技專項經費。
11.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結論,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12.同一自然年內累計兩次一般失信行為。
13.其他視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
第五條 建立市級科研誠信數據庫,與省級科研誠信平臺數據同傳。對信用等級動態更新,處理期滿后依據整改情況進行修復。
第三章 處理措施與結果運用
第六條 廣元市科技計劃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管由廣元市科學技術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對具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一般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為1年,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為3年。
第八條 處理措施的種類:
(一)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二)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三)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四)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五)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六)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七)納入科研失信主體名單并上傳至信用中國系統,作為信用數據支撐我省實施的以專項信用報告代替無違違規記錄證明政策。
(八)其他處理。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給予前款第一至六項處理的,同時給予前款第七項處理。被處理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由具有管轄權的機構給予處理或處分。其他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由具有管轄權的機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分級分類結果運用
(一)A級信用監管對象
1.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以及基地人才等遴選中,優先推薦。
2.按照無事不擾的原則,適當降低日常監管檢查頻次。
3.優先推薦獲得科技部門各類表彰獎勵、承接科技部門授權或委托事項、獲得科技部門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二)B級信用監管對象
1.給予本規則第九條第一至第七項相應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1年。
2.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移出科技行業專家庫,取消科技咨詢、評審、評估、監督檢查資格。
3.申報單位、承擔單位1年內不推薦其獲得科技部門各類表彰獎勵、不承接科技部門授權或委托事項、獲得科技部門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4.視情況再決定是否給予其他處理。
(三)C級信用監管對象
1.給予本規則第九條第一至第七項相應處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為3年。
2.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移出科技行業專家庫,取消科技咨詢、評審、評估、監督檢查資格。
3.申報單位、承擔單位3年內不推薦其獲得科技部門各類表彰獎勵、不承接科技部門授權或委托事項、獲得科技部門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4.視情況再決定是否給予其他處理。
第十條 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且整改到位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相應等級名單。
第十一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市科技局認定的科研誠信分級分類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理由并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廣元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廣元市科技計劃科研誠信分級分類監管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科技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執行,涉及軍隊、涉密等特殊情形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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