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企業用地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等法規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以及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規定中“對于存在污染、地質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完成核查、評估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要求,通過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主要工作,即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了解地塊的基本情況,包括地塊利用歷史、地理位置、地形情況、地塊現狀等基本信息,了解到地塊內歷史上為農用地(耕地)。
本次調查地塊內無工業企業出現,無生產經營性企業活動,未出現過重大污染事故。地塊周邊歷史用地為一般工貿企業,無污染風險較高的工業企業生產活動,存在潛在污染風險的可能性較低。調查地塊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存儲、使用和處置的情況,不存在各類槽罐內的物質和泄漏情況,不存在工業生產產生的固廢、危險廢物,地塊內沒有具有污染的管線、溝渠和滲坑,因此未發現管線泄露和溝渠污染情況。
根據調查分析,本地塊內歷史運營期間無污染土壤狀況,地塊的周邊企業基本不會對本地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響。通過以上分析,調查地塊的土壤環境狀況可以接受,本次調查活動不再需要提出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只需進行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綜上所述,通過對地塊及周邊區域資料的收集與分析、人員訪談和現場踏勘,發現地塊內及周邊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對本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污染源,無工業生產活動,未出現過重大污染事件,地塊土壤******居住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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