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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雙方另行協商。
3.4.2 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雙方另行協商 。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1)除前款約定的分包內容外,經過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將其他非主體、非
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但分包人應當經過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拒絕
承包人的分包請求和承包人選擇的分包人。本項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詳見合同附件
6。
(2)在相關分包合同簽訂并報送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 7 天內,承包人應當將一份
副本提交給監理人,承包人應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審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權拒絕驗收分包工程和
支付相應款項,由此引起的發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4)承包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視情況扣除其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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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個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單位及外單位人員承包,發包人不承認其個人擁有任何資質等
級及營業許可資格。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②幾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就地組織暗分包隊伍,不具備完成本工程的技術、機械能力,被
發包人判定為沒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③就地轉包全部的工程,以謀取高額轉讓費、管理費的承包人。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現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屬單位的掛勾單位,憑口頭協議參與施
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個體戶),一經發現核實,發包人將采取驅逐該暗分包人措施,并對承
包人處予違約處罰金,違約處罰金金額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的 5%~20%(視情節嚴重而定)。
3.4.3 分包合同價款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包括專業分包人)結算。
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專業分包人)支付相關分包合同項下的
任何工程款項。因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專業分包人)支付相關分包合同
項下的任何工程款項而影響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
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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