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建辦規字〔2025〕160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建設與公用事業管理部,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價款結算支付工作,源頭治理工程款拖欠和農民工欠薪問題隱患,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晉建標字〔2019〕57號)《關于建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晉高法〔2019〕69號)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gb/t 50500-2024)等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發包人應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依法依規編制招標文件,合理確定人工費用、主要材料等計價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隨意壓縮工期和工程造價,不得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款,將風險無限轉嫁給承包人。
二、承包人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在28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情況復雜,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適當延長核實期限,但最長不超過60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價款結算時,因結算程序多、多次審計或審計周期長、進展緩慢等原因,未完成工程過程結算或竣工后全部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工作的,應出具無爭議價款結算審核報告。無爭議價款結算審核報告應當包括無爭議的結算金額、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意見建議等內容。
四、在無爭議價款結算審核報告出具后,發包人應及時告知承包人,并優化工程價款支付流程,在14日內支付無爭議的工程價款,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發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審計、審核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承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審計、審核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農民工工資。
五、有爭議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無爭議價款結算審核報告出具后,承發包雙方應當在28日內啟動爭議部分結算解決程序,可通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多元化解糾紛機制進行解決。工程實施階段產生的爭議結算價款,在解決后應納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一并支付。
六、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工程無爭議價款結算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示范引領作用,引導發承包雙方開展工程無爭議價款結算支付,不斷完善工程結算制度。同時,要督促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和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并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七、對發布之日前承包人已遞交竣工結算報告等結算資料但未結算的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工程項目,針對無爭議的部分,發包人應當在6個月內出具無爭議價款結算審核報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全省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的工程項目按本通知執行,其他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1月3日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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