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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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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06 訪問次數:1

寧建規發〔2025〕16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服務管理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際,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2025年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實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制的通知(試行)》(寧建(消)發〔2024〕10號)等文件內容與實施細則不一致時,按照實施細則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以下簡稱《工作細則》)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抽查。

本細則所稱特殊建設工程、其他建設工程按照《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的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并負責組織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加強性措施的研究論證。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由該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指定負責。

第四條各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增值化服務。鼓勵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在本地區先試先行,探索推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保險制度、消防設計審查驗收+ai智慧審查等,提升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質效。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五條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意見一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根據施工圖審查意見中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未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進行檢查。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七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不予受理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符合《工作細則》第七條要求;

(三)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提交的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齊全完整,并符合《工作細則》第八條要求;

(四)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五)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第八條對開展特殊消防設計的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前,應按相關規定組織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的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技術審查的依據,專家評審應符合《工作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要求。

第九條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一)消防設計文件編制符合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

(三)消防設計文件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

(四)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還需通過專家評審。

第十條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含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意見)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意見或者報告的結論應清晰、明確,并加蓋技術服務機構印章和本機構提供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項目負責人簽章,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細則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意見作為各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和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五條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并入聯合驗收。

第十六條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前,應按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內容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工作,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對出具的驗收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

經查驗不符合《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第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受理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不予受理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且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第二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應符合《工作細則》第十七條要求,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項目的抽樣數量不少于2處,當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

(二)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第二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作為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的依據。

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并加蓋技術服務機構印章和本機構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的項目負責人簽章,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鼓勵各市、縣(區、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申請,在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前,按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相關要求,對特殊建設工程開展預評定等靠前技術服務指導。

第二十三條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結論為合格:

(一)現場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現場評定內容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要求;

(三)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現場評定內容為消防設施性能的,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五)現場評定內容為系統功能的,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實現。

不符合以上任意一項的,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

(四)現場評定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民航工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專業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邀請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專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或消防救援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六條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其他建設工程備案抽查按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分類管理,一般項目可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備案;一般項目以外的工程為重點項目,重點項目不可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備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項目的抽查。

第二十八條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其他建設工程重點項目提交材料: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

采用告知承諾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應提交消防驗收備案表、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等材料;

本細則第十七條有關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建設工程。

第二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不予備案憑證》,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其他建設工程重點項目: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

采用告知承諾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

(一)消防驗收備案表信息完整;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符合要求;

采用告知承諾的方式申請備案的一般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承諾書出具備案憑證。

第三十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在出具備案憑證的同時確定抽查對象。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未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備案資料。

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丙、丁、戊類工業建筑20%;

2.建筑高度54米以下的高層住宅類建筑(含地下車庫)50%;

3.單、多層民用建筑20%;

4.人員密集場所50%;

5.金融證券交易所場所40%;

6.采用告知承諾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7.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的建設工程100%;

8.除以上項目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比例為50%。

第三十一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抽查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檢查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其他建設工程重點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二)對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等相關內容進行核查,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抽查檢查相關規定進行檢查,如建設單位承諾不實、檢查不合格,應通知建設單位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依法申請復查。

第三十二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確保案卷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合法、可溯可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承辦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資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內容較多時可立分冊并集中存放,其中圖紙可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保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檔案和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各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加強為本地區提供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特殊消防設計咨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全過程消防技術咨詢等各類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區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在監管過程中加強信息化應用。

各類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規定、合同約定提供服務,違法出具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虛假或失實報告,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虛假或失實報告的,各市、縣(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查處,并依法依規加強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通過全區統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系統平臺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并在門戶網站、辦公場所和受理窗口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受理的范圍、辦理流程、法律依據、申報資料以及辦理時限等內容進行公示,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三十九條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廢止。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暫行規定》《工作細則》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文書式樣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專項)

附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專項)

工程名稱工程地址
建筑面積/

工程規模

類別□新建□擴建□改建

(裝飾裝修、改變用途、建筑保溫)

單位類別單位名稱資質(資格)項目負責人及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技術服務機構
《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編號(其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號)
單體建筑/工程名稱結構

類型

耐火

等級

建筑

高度

層數建筑面積(規模/儲量)火災危險性類別
地上地下地上地下
(可加行)
備注
□裝飾裝修裝修部位□頂棚□墻面□地面□隔斷□固定家具□裝飾織物□其他
裝修面積裝修所在層數
□改變用途使用性質原有用途
□建筑保溫材料類別□a □b1 □b2保溫所在層數
保溫部位保溫材料
查驗內容
項目名稱結論項目名稱結論
□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總平面布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平面布置□防煙排煙系統
□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消防電氣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建筑滅火器
□防火分隔□泡沫滅火系統
□防爆□氣體滅火系統
□安全疏散□通風、空調系統防火
□消防電梯□其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消火栓系統
竣工驗收情況
驗收內容驗收情況驗收結論
設計單位驗收內容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一致性情況
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是否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施工單位驗收內容是否按照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是否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是否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是否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是否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監理單位驗收內容是否按照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在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是否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是否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技術服務機構驗收內容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等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情況
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情況,工程消防質量情況
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情況
建設單位驗收內容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是否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是否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
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是否對建設工程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是否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檔案。
總結論該建設工程涉及消防的竣工圖紙與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相符,已完成工程消防設施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除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標準;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建設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施工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月日

監理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單位蓋章)

年月日

設計單位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技術服務機構驗收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注:執行注冊制度的項目負責人須加蓋注冊印章。相關新聞: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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